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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宜昌户外广告和招牌有了统一标准

发布时间:2024-04-20 09:34:25   来源:雷火平台

  11月4日上午,“宜昌市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新闻通气会在城区召开。宜昌市城管委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龚万柏介绍(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市委宣传部副县职干部周欢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钟建,市城管执法支队支队长熊焰,市城管委市容管理科科长柴政回答记者提问。

  《通知》明确,严格执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减量、提质、安全、美观”的设置原则,实现“四严禁一规范一严控”的管理目标。

  即:严禁设置楼顶广告、严禁设置T牌广告(主城区)、严禁设置玻璃幕墙广告、严禁设置山体广告;规范临街门店招牌;严控建筑物立面广告。

  2.户外招牌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门楣位置,高度不允许超出2米。建筑物二层及以上原则上不设置,商业综合体和写字楼等经营单位确有需求的,应由其商管公司或物业公司拟定设置方案,经市城管委依法许可后设置。

  3.户外招牌内容限于公司名称、商号“字号”、标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统一商标注册或授权必须依法标注经营、注册编号的除外)内容。

  4.户外招牌标识及文字应置于居中位置,文字总长、高度不允许超出招牌总长、高度的2/3。

  5.建筑物名称招牌应以单体镂空字形式设置,不得超出建筑墙面外轮廓线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标识尺寸按着建筑高度分类设置,建筑高度高于18米低于或等于54米的,

  招牌字符最大边长低于4米(包括4米);建筑高度高于100米的,招牌字符最大边长低于5米(包括5米)。

  5.禁止在灯杆、电杆和电力、通讯、有线、交通信号、邮箱、垃圾箱等各类箱体上以及公交站台顶部设置

  4.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户外公益性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和商标标识,但

  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手机号、其他联系方式等。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和商标标识面积不允许超出广告面积的1/5。

  5.户外公益性广告不得使用易损、易掉色的材料、材质,不得使用贴纸、喷绘布等简易材质制作的临时性条幅、横幅、布幔等公益广告。

  《通知》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单位或个人为该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设置方案须经城管部门许可后,按规定内容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和招牌到期确需延期设置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在许可期满前一个月,向城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继续设置。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破损、陈旧、安全风险隐患等问题,设置单位或个人应

  大型户外广告设备,其责任主体应每年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备技术规范》(CJJ 149—2010)进行安全检测,并在申请延期设置时向市城管委提交安全性评估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其责任主体应当立即整修或拆除。

  市城管委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行业管理和城区(高新区、夷陵区除外)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工作。负责制定《宜昌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导则及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宣贯和监督检查。负责督导各区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登记管理。负责组织辖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委文明办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检查。@小糖小糖兜里有tang 摄

  ,各区城管部门将对辖区所有户外广告(大型LED电子显示屏)、主次干道临街门店招牌(含建筑物立面、楼顶、裙楼标识字)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各单位将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向广告经营主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市场业主及门店商户宣传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增强法制意识。

  同时,有关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确保“四严禁一规范一严控”的管理目标落地落细。